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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市建设司 司长 张悦 :污泥处理将和职务升迁挂钩 这次动真格!

时间:2016-04-13 13:0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16年4月9日,在由中国给水排水杂志主办的中国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应用高级研讨会上,住建部城市建设司 司长 张悦 向与会人员公布了一条消息。国家环保部和住建部即将联合发布通知,环保总量函【2016】391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的规范性核查提到了新的高度,将污泥处理处置与减排核查正式捆绑,甚至提出了计算方式。
 

通知中提出,在核查过程中,一旦出现无法核实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则将扣减污染物减排量。计算方式为“污水厂无法核实的污泥量占当年污泥产生量比例与已核定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乘积的30%。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等违法违规、造假台帐涉及到污泥量将采取惩罚性扣减措施,计算方式为“该等污泥量占当年污泥产生量比例与已核定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乘积的50%。
研究院试解:
某地新建污水厂1万吨/日规模,考核当年减排水量9000吨/日,化学需氧量进、出水平均浓度分别为400mg/L和40mg/L,氨氮进、出水平均浓度分别为35mg/L和5mg/L,每日产生80%含水率污泥5吨,年产污泥1825吨,以化学加药+高干脱水至50%后填埋,实际外运污泥量730吨(50%含水率计)。当年上报核定该污水厂化学需氧量削减量1182.6吨,氨氮削减量98.6吨。
如果污水厂被发现缺少台帐资料来佐证污泥规范化处置,涉及污泥量200吨,则将被扣减的污染物削减量:
化学需氧量(200/730)×1182.6×30%=97.2吨
氨氮(200/730)×98.6×30%=8.1吨
若被发现台帐作假,则上述的30%将调整为50%
通知中提出了对未按要求妥善处理处置污泥的,包括未按要求填埋处置和临时堆放处置等情形,分区域按不同比例扣减该部分污泥对应的污染物削减量。对地级及以上城市计算方法为城镇污水厂未妥善处理污泥量占当年污泥产生量比例与已核定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乘积的20%,而对其他城市的这一比例则为10%。


通知中也提到了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方法,提出各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遵循“绿色、循环、低碳”的技术路线,因地制宜选择合理可行技术方法,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点到了厌氧消化、好氧发酵技术,认可稳定化和无害化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和土壤修复改良等土地利用。采用石灰稳定或添加改性剂等深度脱水进行卫生填埋;采用干化或热干化后用于建材利用或与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泥厂、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理,实现综合利用。
研究院评论
本次通知的扣减计算方式相较于全部扣减和一票否决而言,该方式尚算宽容,既考虑了要引导减排单位向真实和准确反映污泥规范化处置情况,也考虑了区域差异化对污泥规范化处置的不同。
但是减排核查由于不确定性因素,有可能由于一个小的扣减量造成质变,从合格到不合格,因此将对各级减排单位产生较大压力。该通知对城镇污水厂运营管理、地方政府监督管控要求进一步提升。同时,也将对主推上述相关技术的企业在项目推广方面产生利好消息。
通知可以被看作是政策推进执行的风向标,
面对越来越认真的污泥规范化核查,
你准备好了吗?
(文章转载自water8848)
环境保护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建城函[2015]2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环境保护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境保护局):近来,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规范处理处置污泥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威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专项检查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污泥处理处置专项检查,重点对污泥临时堆放点及处置场地(以下简称过渡期处置场地)进行排查和整治,切实防范污泥二次污染。一是检查过渡期处置场地选址是否远离人群聚集区、农业种植区和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是否完备。二是检查过渡期处置场地现状,重点检查防污泥外溢挡墙、石灰覆盖、沙土覆盖、薄膜覆盖、臭味和苍蝇控制等措施是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要求。三是检查污泥运输、处理处置单位管理操作是否规范。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做好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二、加强对污泥产生量、去向及处置量的监督核查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对污泥产生量、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一是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是否依法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二是核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处理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等问题,污泥运输、中转、储存设施是否密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三是核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台帐数据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是否一致。三、进一步加强对污泥泥质的监测监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污泥泥质的监测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稳定化处理,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等标准要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频次,定期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泥质信息。四、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要深入实施《“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按照“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尚未建成“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抓紧制定过渡期污泥处理处置方案,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工作。同时,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总体要求,确定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加快处理处置设施工程选址,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争取群众支持,尽早开工建设。对在建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保障资金投入,加快建设进度,及时组织验收,争取早日投入运行;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程》(CJJ131)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安全、稳定、达标运行。五、强化监督执法要进一步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在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以及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安全处置污泥的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要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大问题要挂牌督办。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对当地污泥产生、运输、临时堆放、中转与临时存储、最终处置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和环境风险,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污泥处理处置应急预案。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处理处置污泥的单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视情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在2015年3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调查表(见附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自查基础上适时开展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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